(1)調查啟動依據
杭州相良塑料有限公司地塊位于杭州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現屬錢塘區(qū))4號大街3號,東靠史陶比爾(杭州)精密機械電子有限公司、南臨4號大街、西側為下沙商貿城、北臨浙江愛生藥業(yè)有限公司,占地面積21450平方米。
本地塊歷史上曾主要作為杭州相良塑料有限公司生產使用,杭州相良塑料有限公司主要從事塑料制品的生產,產品主要包括干燥機零部件、洗衣機零部件等。企業(yè)于2022年7月正式關停,本地塊目前詳細規(guī)劃尚未確定地塊用途,根據《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jiān)督管理辦法》(浙環(huán)發(fā)[2021]21號),詳細規(guī)劃尚未確定地塊用途的,應當按一類用地污染物限值評價,屬于甲類地塊,需要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本調查地塊土地使用權人為杭州相良塑料有限公司,報告撰寫者為杭州博盛環(huán)??萍加邢薰?。
(2)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
經過資料收集分析、現場踏勘、人員訪談及污染識別,地塊內歷史企業(yè)主要為杭州相良塑料有限公司,對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存在一定的污染風險,無法通過污染識別直接判定地塊未受污染,同時也不滿足《浙江省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監(jiān)督管理辦法》可不進行采樣檢測的條件,需要進入第二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因此,在第一階段調查的基礎上,我單位編制了采樣布點方案并送專家函審,根據專家審查意見進行修改后,對地塊內土壤和地下水進行了采樣檢測分析。
(3)采樣檢測主要內容
本次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地塊內共布設14個柱狀土壤監(jiān)測點(S1~S6、S8~S14為6m點位,S7為22m點位),地塊外布設1個對照點,合計送檢71個土壤樣品(包含7個土壤平行樣),其中地塊內樣品數量60個(不包含平行樣)。檢測項目為pH、GB36600中45項基本檢測項目、總鉻、銻、氟化物、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烴(C10-C40)。
本次調查地塊內地下水點位布設5個,地塊外布設1個對照點,合計送檢8個地下水樣品(其中W2取表層和底層2個樣品,地下水平行樣1個)。地下水檢測項目:pH、GB36600中45項基本檢測項目、氨氮、高錳酸鹽指數、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揮發(fā)酚、硫酸鹽、氟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鉻、銻、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石油烴(C10-C40)。
調查小組于2023年5月8日~12日完成本地塊土壤和地下水樣品采集工作,檢測時間為2023年5月8日~18日。
(4)檢測結果
根據實驗室檢測分析結果,地塊內所有土壤樣品的檢測指標中pH、GB36600中45項基本檢測項目、銻、石油烴(C10~C40)、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丁基芐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均低于《土壤環(huán)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所有土壤樣品中的氟化物、總鉻均低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篩選值。
地塊內地下水樣品中存在常規(guī)指標氨氮超過了《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Ⅳ類限值,其他所有檢測指標(pH、GB36600中45項基本檢測項目、高錳酸鹽指數、硝酸鹽氮、亞硝酸鹽氮、總硬度、溶解性總固體、揮發(fā)酚、硫酸鹽、氟化物、陰離子表面活性劑、總鉻、石油烴(C10~C40)、鄰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鄰苯二甲酸二正辛酯等)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的IV類水質標準或《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中地下水第一類用地篩選值,鄰苯二甲酸丁基芐基酯和氯甲烷滿足《美國環(huán)保署地區(qū)篩選值(RSL)》(2023年5月)中的地下水篩選值標準。
(5)調查結論
本次杭州相良塑料有限公司退役地塊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結果表明:該地塊土壤樣品中的所有檢測因子均低于《土壤環(huán)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0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其中氟化物、總鉻低于《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評估技術導則》(DB33/T 892-2022)中的敏感用地篩選值。地塊內地下水樣品中的除氨氮外其余所有檢測指標均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 14848-2017)中IV類標準、《上海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風險評估、風險管控與修復方案編制、風險管控與修復效果評估工作的補充規(guī)定(試行)》中地下水第一類用地標準或《美國環(huán)保署地區(qū)篩選值(RSL)》(2023年5月)中的地下水篩選值,而氨氮不屬于《地下水污染健康風險評估工作指南》中的有毒有害檢測指標。綜上,根據調查結果表明,本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可用于第一類用地的開發(fā)使用,可結束地塊調查工作,不進入下一階段的調查。
建議在后續(xù)開發(fā)利用過程中加強地塊的環(huán)境管理工作,落實開發(fā)建設過程中各項環(huán)境污染防治措施。